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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来源:县幼儿园 审核人:李芬 日期:2014-03-20 点击量:1508

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流动人口计生宣传资料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有保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已婚流动人口如何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出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三、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要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一、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二、持证人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5日内,到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三、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一、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要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二、哪些流动人口应办理婚育证明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必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三、婚育证明的使用期限和保管
《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至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错、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四、流动人口达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交验婚育证明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5日内,到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五、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登记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村(居)委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六、不办证不验证要受罚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有保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如何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九、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不社会抚养费
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不社会抚养费或罚款的,当地公安、劳动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提请,依法采取暂扣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就业证等行政措施;对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业主还应当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暂扣的证件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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