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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单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来源:县幼儿园 审核人:李芬 日期:2013-12-05 点击量:1370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资料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单
当前,正值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清理整顿,为做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稳定低生育水平。
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
当前,社会流传放宽了计划生育政策。这种流传是错误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 这充分说明我国还是以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为主。我县仍实行的是一孩政策,生育政策没有改变。
二、违法生育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当事人都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目前,公安部门正组织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对违法生育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按规定办理“入户”,即使小孩“入户”,也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生育行作出处理。违法生育的夫妻仍须主动、及时到镇街人口计生办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大足县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规定:
(一)1997年8月31日以前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1997年9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在入户登记前主动一次性缴足13000元社会抚养费的,可以结案。
(三)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在入户登记前主动一次性缴足18000元社会抚养费的,可以结案。
(四)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在2010年3月31日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的,在入户登记前主动一次性缴足20000元社会抚养费,可以结案。
(五)2010年4月1日及以后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未婚生育一孩的除外)以及2005年11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在2010年3月31日前未作出征收决定的,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30日内,主动一次性缴足标准额50%的(征地拆迁规划区范围内的一次性缴足标准额70%的),可作结案处理。
(六)入户登记前未一次性缴足上述标准或者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30日内未缴纳的的,一律按标准全额征收,拒绝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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